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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唐人影片:【禁聞】罪名強加網路人士 法律界聲援劉虎
【中國真相新聞_秦火火_劉虎】
http://www.ntdtv.com/xtr/b5/2013/08/31/a958981.html
影片來源:新唐人電視 NTDTV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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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中共當局以打擊「網路傳謠」的名義進行網路言論打壓以來,先後有多名網路名人被警方以「尋釁滋事罪」拘捕,其中包括網路推手秦火火(本名秦志暉)、立二拆四(本名楊修宇)、廣州記者劉虎以及湖南記者格祺偉等等。對此,法律界諸多律師提出,劉虎等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「尋釁滋事罪」的任何法定情形,當局以此為由隨意拘留網路人士的做法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規定。
廣州《新快報》記者劉虎因「涉嫌尋釁滋事罪」被北京警方拘捕後,他的律師周澤和斯偉江8月29號在網路上向當局發出聯名律師意見書。提出當局對劉虎的一系列指控,根本無法構成「尋釁滋事罪」。
此前,劉虎曾經在微博上實名舉報中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,陝西公安廳長杜航偉等四位副部級高官和其他官員涉嫌貪污腐敗。律師們認為,劉虎的網路實名舉報是正常行使了一個公民監督權。
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讚寧:「因為劉虎他是個職業記者,他是履行自己的職責,而且他還有舉報貪官的行為,這是國家允許的,是他的職責範圍內的一些行為,以『尋釁滋事罪』拘留他完全是沒有道理的,這可能是中國的一大發明吧!」
法律界認為,劉虎所謂的「犯罪事實」都是言論,而「尋釁滋事罪」是針對行為制定的法律,言論和行為二者性質完全不同。而且《刑法》對「尋釁滋事罪」發生的場所的規定,也僅限存在於現實世界的公共場所而不是虛擬空間。
張讚寧:「尋釁滋事根據中國法律的解釋就是指肆意挑釁、隨意毆打擾亂他人,或者任意損毀、侵佔公私財務,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。這四個情節他一個也沒有,也不存在。」
劉虎的律師還表示,劉虎對貪官的網路實名揭發是有根據的。根據萬州區相關國有企業員工的舉報材料,劉虎經過調查後發現了馬正其存在濫用職權的重大違法犯罪嫌疑,並對此事跟蹤了八年時間。他在無法通過媒體公開報導的前提下,不得已通過網路進行實名舉報的。
外界認為,公民在網路上的言論,即使所傳的信息有些不準確或誇大,只要沒有對社會或者個人造成實質性傷害,就不應該定為造謠、傳謠的罪名。
北京社會活動家胡佳 :「網路是個言論空間,它裡邊所謂炒作並不違法,尤其在網路上批評政府,哪怕證實某些話語是謠言,不準確的,或者不存在的,不管是甚麼目的,但這個話語主要起到監督政府和政府官員的這樣作用的話,都不能夠成為政府的報復對像。」
網路上造謠、傳謠的現象的確時有發生,一般多為涉及侵犯名譽權或誹謗罪,比如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誹謗污衊,給對方造成名譽傷害,按照司法解釋,雙方應該自行通過法律程式解決,官方是無權主動參與的。
張讚寧:「像秦火火造謠啊,從官方媒體公佈他的罪名來看,甚麼誹謗雷鋒啊、說雷鋒是假的,雷鋒本來就是假的嘛,早就受到社會上廣大的質疑。而且謠言的話,起訴人不應當是官方,應當是受害人,如果你造謠侵害了某個個人的權益,比如侵害了雷鋒的權益,那應當是雷鋒的家屬來起訴他,而不應當官方、警方來介入這個案件,我想這是沒有依據的,也是違法的。」
法律界奉勸當局,不要因為要打擊「網路謠言」而置法律於不顧,也不要用莫須有的罪名公然強加在網路異議人士的身上,這樣只會讓民眾對當局封殺網路言論的行為更加反感,使政府的公信力喪失殆盡。
【新唐人2013年08月31日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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