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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唐人影片:【禁聞】律師稱量刑過重 冀中星簽上訴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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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受輿論關注的「冀中星機場爆炸案」,日前在北京法院宣判。儘管得到了來自各方的同情和理解,但冀中星依然被中共當局以「爆炸罪」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他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認為,當局對冀中星量刑過重,完全沒有考慮冀中星犯案的根本原因。目前,冀中星的家人已經決定上訴,並在近期起訴廣東省公安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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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受輿論關注的「冀中星機場爆炸案」,日前在北京法院宣判。儘管得到了來自各方的同情和理解,但冀中星依然被中共當局以「爆炸罪」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他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認為,當局對冀中星量刑過重,完全沒有考慮冀中星犯案的根本原因。目前,冀中星的家人已經決定上訴,並在近期起訴廣東省公安廳。
10月15號,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冀中星構成「爆炸罪」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。
冀中星的代理律師劉曉原認為,冀中星的行為是「過失爆炸」,並不構成「爆炸罪」。
北京律師 劉曉原:「冀中星不是故意到機場去製造爆炸案的,他只是去喊冤,拿著爆炸物只是要引起關注,警察叫他放下來的過程中,不小心引爆,所以我們認為,他是過失爆炸。過程都有監控錄像的,這個沒錯,這個都有的。」
冀中星在庭審中表示,事發時,他怕警察搶爆炸物,因此把自製的「炸藥」從左手換到右手,結果不小心碰觸到了機關,實際上他完全沒有想到要引爆,也沒有想過自殺。
按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,「爆炸罪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,判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﹔而「過失爆炸」的,判處三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節較輕的,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雖然法院表示,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。但劉曉原對法官「輕判」這一說詞卻不認同,他指出,即便法官認定冀中星「爆炸罪」成立,6年的量刑也過重。劉曉原認為,法庭在判決中,完全迴避了案件的作案動機及起因。
劉曉原:「冀中星是當年被毆打致殘,八年得不到解決,才走上這樣的絕路的。所以法院對這個案件的起因都沒有考慮,我們認為,這樣判決是不公的,家屬也是這樣的觀點。」
冀中星2005年在廣東打工期間,因為騎摩托車搭載了一位乘客,被治安隊員用鋼管毆打致殘,此後多年裡,冀中星多次報警、投訴、上訪、訴訟,冤情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。走投無路之下,冀中星才決定不再走所謂正常途徑去申訴冤情。
今年7月20號,冀中星坐著輪椅在首都機場航站出口外散發傳單,在民警阻止時,冀中星自製炸藥不慎引爆,由於炸藥的威力不大,而且冀中星在引爆時有向周圍群眾示警,所以爆炸僅造成他本人和警員受傷。但冀中星受傷較重,左手臂需截肢。
對此,法律界認為,冀中星的經歷完全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「酌定情節」。
北京市「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」委員楊學林律師:「應該給他減輕,因為他的起因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起因,這在他的主觀故意啊、主觀惡性啊,以及社會危害性方面,應該都是比較輕的,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是給他減輕的。」
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後,迫於輿論壓力,廣東省公安廳和廣東省高級法院承諾,將責成東莞警方在8月底,對冀中星被毆打致殘的問題進行複查,結果會即時向社會通報。但隨後,廣東省公安廳卻拒絕了冀中星要求公開複查結果的申請,一度引發輿論質疑。對此,冀中星家屬決定近期起訴廣東省公安廳,要求當局公開調查結果。
目前,冀中星及他的家屬已經委託律師劉曉原負責二審的辯護,16號下午,劉曉原趕到北京第二看守所,要求會見冀中星,但被拒絕,只許他把上訴狀等材料交由工作人員,由冀中星簽署。
劉曉原:「今天下午我去會見,但是看守所說,他們沒有人員把他從醫院的樓上推到律師會見室讓我會見。後面經過交涉以後,他們同意把冀中星的上告狀,由他們拿進去讓冀中星簽好字以後,他們再交給我。今天我沒有見到冀中星,但是冀中星在上訴狀已經簽字同意要上訴了。」
有評論指出,雖然冀中星應該法辦,但造成他殘廢以及逼迫他犯罪的人更應該法辦,冀中星所遭遇的傷害和不公,不能付之流水。
【新唐人2013年10月17日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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